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51019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9623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9次主任会议修订2019428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5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下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告知因故没出席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严格依法办事。会议决定事项,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 

  (三)对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并获得两名以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六)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八)讨论和拟定区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区人大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听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对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组织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的方案; 

  (十三)讨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十四)讨论拟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工作报告或其他问题的决议、决定草案;研究、讨论有关人大换届选举的问题;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对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六)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七)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提出,或者由办公室征询各位副主任和各工委的意见,提出建议议题,提请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召开主任会议时,办公室应当提前两天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委主要负责人,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列席会议。 

  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决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行文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记录,必要的时候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委办理。 

  第十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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