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4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区人大办主任提出,并获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出席登记、公开制度。出勤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宣布,并通过《南沙新区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含自贸区法院,以下简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含自贸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各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各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若干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应当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区人大办主任提出,并获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安排公民旁听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及时通知,并在会议举行前将有关材料送达。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区人大办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会后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综合为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由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网络直播。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时在区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必要时在《南沙新区报》上刊登。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程序,参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有关议案的提出、审议以及相应决议、决定的作出程序,依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前,应当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的程序,依照《广州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的前一日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等机关的半年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区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区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事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区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其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或者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的程序,参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区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由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决算的程序,依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的规定进行。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开发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程序,依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必要时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在审议意见印发时要求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受委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半年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拟出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核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阅。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阅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半年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询问和质询案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发言记录,经发言人审阅签名确认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用于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或者修正其发言记录的,应当在会议期间向记录人员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记录,应当存档。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录音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或者报告需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表决议案或者报告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区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遇到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说明。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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