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766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0次主任会议通过2009623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9次主任会议修订2019428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5主任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南沙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在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中负有重要责任。为使实施监督法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参照上级人大机关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在监督中,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人大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要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综合整理反映的问题,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理由。 

  2.每年12月上旬,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平衡议题建议后,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分别征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计划草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和负责承办的工委等。 

  3.计划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一委两院”,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部门。 

  (二)准备会议材料 

  1.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2.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及时将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综合整理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提前送交“一府一委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3.“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有关工委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 

  4.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做好审议准备。 

  (三)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2.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区人大常委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四)处理审议意见 

  1.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区委负责同志参阅。 

  2.“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认真研究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3.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三、关于计划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的三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并报区委负责同志参阅。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报告。 

  3.区政府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的三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4.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区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2.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中期评估报告或者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报告。 

  4.区政府的报告或者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的三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或者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四、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三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7)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出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由财政工委负责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并报区委负责同志参阅。区政府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 

  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 

  4.区政府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的三日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6.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步骤与预算监督的有关程序和步骤相同;在会议议程上与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安排在同一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按照《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将有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 

  (二)“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行。  

  七、关于通报和公开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年度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计划、预算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政府的研究处理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报告。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采取在《南沙新区报》上刊登和在南沙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报道的形式。 

  (三)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年度工作计划和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的公告及决议、决定,在主任会议通过后三日内,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的同时予以公开区人大常委会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负责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在送交“一府两院”的同时,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一府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八、关于人事任免 

  (一)“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和任免人员的任免理由。上述报告、材料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会选联工委。 

  (二)选联工委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后,列入主任会议。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提请报告和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理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表其提请报告或者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能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六)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而获得通过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职、免职或者撤职的日期,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七)任命人员的宪法宣誓,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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