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7年6月8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订南沙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制度。
一、专题调研范围
(一)区委中心工作要求;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和要求;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和要求;
(四)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比较突出的问题;
(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二、调研工作组的人员组成
调研组原则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带队。有关工委领导、工委委员应该参加调研。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有关单位领导参加。
三、调研形式
采取实地视察、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
四、调研要求
接受调研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如实回答和核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调研报告
调研工作结束后,调研工作组要按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的要求,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调研报告的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调研报告后,视情况按如下四个途径处理:
(一)形成专题报告区委;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题报告时进行询问;
(三)形成专题报告印发并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整改有关问题,并要求在期限内,把整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四)其他。
七、注意事项
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不能越权干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工作,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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