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9624日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9次会议通过,2019418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通过职务、撤销职务、接受辞职等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承办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上人选应当从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二)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上人选应当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通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上人选应当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常委会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九条  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提出代理主任职务的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为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主任会议在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提出代理主任委员职务的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代理职务直至相应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恢复工作或者选出新的相应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止。 

  第十一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的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经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经常委会审议接受后,由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以议案形式提出,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以报告形式提出。

    提请机关同时应当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人事任免议案、报告等材料及其电子文本、拟任免人员的照片应当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五日前送交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审议任命前,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在常委会审议任命前,分别委托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组织宪法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提请报告或者人事任免案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其作提请报告或者人事任免案说明。 

  被提请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本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选,应当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任、局长,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应当作供职发言。 

  第十八条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违纪违法行为,需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提请机关决定执行,报常委会备案;需撤销其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报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呈报表》。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进行表决。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逐案合并表决。 

  同一人在同一次常委会上需要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同一人在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同时任命职务和免(辞)去职务的,可以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对同一职务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的,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提请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常委会再次任命。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或者接受辞职的日期,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撤销职务以常委会任免名单方式公布,常委会接受辞职以常委会决定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四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新一届人民政府主任、局长。 

  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监察委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应当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在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时,可以了解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 

  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报告履职情况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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