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点建议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30】

20201029广州市南沙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重点处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重点建议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本区中心工作,以及区人大代表反应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拟重点处理的,并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处理重点建议,并将研究处理情况答复代表的有关机关、组织。承办单位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承担重点建议办理过程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提出办理方案并牵头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等文件初稿的有关机关、组织;协办单位是指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重点建议办理的有关机关、组织。  

  办法所称督办单位是指负责督促重点建议办理的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从本部门类别的代表建议中认真研究、筛选,并充分征求领衔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建议主办单位意见后,提出重点建议的初步意见,交由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综合,书面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意见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点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别通知建议主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同时抄送领衔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五条  主办单位接到重点建议办理通知后,应当全面部署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协办单位于一个月内制定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方案,包括对建议的情况分析、办理要求、办理措施、办理进度安排等,报督办单位。  

  第六条  点建议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政府各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应当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研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按工作分工牵头重点督办工作,具体督办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深入分析重点建议所反映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重点建议的办理实效,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答复代表。政府各部门承办的重点建议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全面协调工作,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各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重点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八条  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计划组织调研、视察,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将督办工作与常委会会议相关议程的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加大督办力度。督办单位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并将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送主办单位。  

  第九条  点建议实行报告制度。主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重点建议办理通知后半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首次报告重点建议相关情况,并在首次报告三个月后,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再次报告重点建议情况以及主任会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办理单位提交报告时,督办单位同时报告督办情况。协办单位视情况补充报告。领衔提出重点建议的代表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当全面报告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经过一年时间办理已取得实际效果的重点建议,可以不再向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做好滚动办理和跟踪督办的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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