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30】

20051230广州市南沙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次会议通过2019418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加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把联系代表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常务委员会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定期召开代表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工作;听取和审议年度代表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具体分管代表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落实。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把为代表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各镇、街人大代表联组组织由本镇(街)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常务委员会每年确定年度代表工作安排,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镇(街)联组制订代表活动计划,并负责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统一安排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集中视察,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活动委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各镇(街)联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内容,每次邀请7-9名代表列席,并在每次会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代表通报会议情况和审议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召开有关会议时,应当邀请3-5名熟悉议题或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参加。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要把组织代表培训学习列入工作计划,定期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履行代表职务的专业知识;切实保障代表知情权,定期向代表提供人大报刊资料和“一府两院”工作信息,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政情通报会,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的需要,安排听取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认真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检查或向代表通报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接待室,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应当及时处理代表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除通过各种代表活动与代表保持联系外,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当相对固定联系至少3名代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可以采取座谈、走访、电话联络、开设电子邮箱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了解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交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日制度。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每半年一次,赴所在镇(街)联组接待代表、群众,认真听取代表和群众对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接待代表时了解到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交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处理;属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贸区检察院)或其他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由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镇(街)联组认真做好接访代表日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我区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区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协助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组,为市人大代表联组履职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有关代表的法律、法规宣传,促使社会各界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组织开展对有关代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为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经费从代表活动费用中划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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