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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顷沙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行政征收流程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22 10:34:00【浏览字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 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委托书》(南沙区卫计局发)等。

  二、登记线索

  对发现有违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情况,不管是群众举报,或者是计生干部在日常走访中发现,或者是群众自我申报等等,先进行登记再核实,记录当事人的情况,信息的具体来源,信息反映的当事人违反政策生育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由不少于2名人员共同完成,通过询问或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取证要有技巧,不仅要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而且要从多方面进行调查,譬如当事人的左邻右舍,社区或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尤其是计生专干),接受当事人分娩的医疗机构,当事人常住地的计生部门、公安派出所等等,并同时收集多种证据。基本的证据有:与当事人问话或与有关人员的调查问话笔录、当事人分娩记录或分娩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籍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

  我们虽然不能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把上述所有证据全部收集齐全,但只要是与当事人违反生育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都应该尽可能收集起来。

  四、作出征收决定

  由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所获取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生育作出研判,对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当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区卫计局委托各镇街作出,使用统一制作的文书。

  五、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有以下几种形式或途径:

  (一) 直接送达

  也就是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当事人。依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后,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选择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六、分期缴纳的申请和批准

  根据《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征收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实施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征收决定单位、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受委托代收社会抚养费的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明细账目,按照专用票据管理规定定期缴纳使用完毕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或者逾期未缴纳完毕的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必须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合法主体。

  3、被申请人是违法生育的男女双方。

  4、被申请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自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发出之日起90天发出催告,催告期10天,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自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发出之日起180天内向区人口计生局递交材料(案例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复印件),由区人口计生局统一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属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二)对象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权利

  1、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时间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送达之日起的90天后催告,催告期为10天,催告后(第100天)至180天前之间可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需要一并计算滞纳金,有申请分期付款的,从应该支付余额之日起计算滞纳金。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有签署分期付款的要提交分期付款材料、要用催告材料。

  3、根据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而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

  4、被申请人相关证件复印件、农业户口人员要村委出具分红证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等。

  5、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与执行有关的材料。

  (四)强制执行的受理

  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受理,并填写立案登记表,经庭长批准立案后,送立案庭登记编号,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前,最好能够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协助法院执行。

  九、归档

  各镇街计生办按年度、按结案情况进行归档。要将反映整个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如违反生育的事实证据、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缴纳征收款项的收据,一人一案件一档案,每件案件要有封面、封底、封二要有案卷内的材料目录,左侧装订。档案长期保存。所有案件的征收流程合法、材料完备,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在催告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要将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一并归档。

  十、社会抚养费的减收

  根据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如申请人申请减收,按以下程序处理:被申请人提交减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所在村(居、场)加具意见后报送属地镇(街),属地镇(街)核实、讨论后如初步同意减收,则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具证明,连同被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村(居、场)的意见一并送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收到材料后组织核实,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抄送所属镇街计生办)、撤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书》,依照新标准重新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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