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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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沃基(身份证号码:44252***********19,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号) :
因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本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 2024 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南综执(一)罚字〔2024〕34号),已于2024年12 月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前,缴纳罚款3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已产生加处罚款30000元。
我局2025年2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一)催字〔2024〕34号,见附件),因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邮寄上述文书,文书于2025年2月26日被代签收。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赖豪塔(1901*******)、梁焕馨(1901*******)
联系电话: 020-34681223
单位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5号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穗南综执(一)催字〔2024〕34号)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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