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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珠湾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3-08 16:54:00【浏览字号:大中小】
国家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
1 国家级特殊经济功能区政策
南沙新区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广州示范区等国家级特殊经济功能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 国家级新区政策
国务院批复的《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了南沙新区财税、金融、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社会事业与管理服务等七大类优惠政策。
3 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
国家批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在以下几方面出台系列发展扶持政策和措施:
1)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包括优化法治环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
2)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包括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和促进服务要素便捷流动。
3)强化粤港澳国际贸易功能集成。包括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和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4)构建粤港澳金融合作新机制。包括推动与港澳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和推动粤港澳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5)增强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功能。包括引领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打造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综合服务区和建设内地“走出去”的重要基地。
4 国家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政策
南沙新区已获批成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暨全国第一个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系会议”)将南沙新区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并逐步扩展职业资格认可范围,准许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便利执业,准予境外投资者在南沙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南沙新区将加快形成人才集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机制,打造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的特殊区域。
5 贸易便利化政策
《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给予南沙新区21项特殊优惠政策和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8项措施目前已全部得到落实。2015年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台25条措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
海关总署在南沙实施海关监管先行先试16条措施和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24项可复制改革事项,推动口岸通关模式创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政策试点获得成功并在全国推广。“一个平台、一次递交、一个标准”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正在搭建。
部际联系联席会议积极支持“在南沙保税港区开展启运港退税政策”、“设立具有出口退税功能的出口监管仓库实现出口汽车入仓退税政策”以及“对以国际中转为目的的进口整车进入具有进口保税功能的保税仓实行保税政策”的实施,将拓展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功能。
6 金融创新政策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中赋予南沙新区的5条金融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1)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2)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 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3)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4)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5)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是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核心内容之一,南沙将承接更多国家在金融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政策。2014年12月,广州市金融办对外公布由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正式提出金融15条政策,具体如下:
1)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南沙开展业务。
2)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方面的新模式。
3)支持符合条件的合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
4)允许南沙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结算金融服务。
5)支持设立在南沙新区的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6)支持南沙新区银行机构按规定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
7)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的可行性。
8)支持南沙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
9)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
11)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12)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13)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14)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
15)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支持南沙的6条金融创新政策,包括允许南沙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允许广州地区的企业在港澳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的开发建设;支持港澳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单保险资金188bet注册
开发建设;在南沙保税港区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仓库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降低港澳金融企业在南沙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在南沙试行分账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等内容,进一步丰富了“南沙金融改革15条”政策的内涵。
在上海自贸区总结可复制推广的29项政策中有4条金融方面的政策,包括: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先后出台了“推动广州南沙试行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业务”等19项促进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发展的金融工作措施,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推出了“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等10项措施,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推出了“支持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等10条措施,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推出了“争取降低港澳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营业性机构门槛,推动粤港澳保险机构在自贸区协同为跨境流动居民提供保险服务”等10条措施,省金融办推出了“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金融创新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等5条措施。
7 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南沙新区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广州唯一试点区域,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此外,部际联席会议支持南沙自贸区内企业可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外维修服务,支持南沙率先建立澳门游艇出入境管理体制新模式,支持南沙建设国际信息通信专用通道,将进一步推动南沙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
广东省赋予的政策
省政府明确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原则上赋予南沙省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第一批41项已下放。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均将南沙新区列为粤港澳合作的重点区域。广东省将南沙新区列为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并出台了支持南沙新区开发的系列政策措施。
2014年7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赋予南沙新区先行先试权,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2015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出台了64条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涵盖下放省级管理权限、支持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支持土地和海洋管理制度创新、构建区域交通枢纽、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口岸海关环境、绿色发展、粤港澳合作、人才管理改革、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服务体系等方面。
广东检验检疫局陆续推出了25条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新措施,包括:24小时跨区域可通过互联网远程申报、实时查询;集中查验监管,货到即查、查毕即放;对跨境电商物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和“一次申报、分批核销”;延长检疫许可证有效期至1年,允许多次核销等方面。
广东海事局出台了包括制定“一次性登轮检查创新制度”、“国际航行船舶防污染作业远程电子检查制度”、“海运集装箱危险货物查验信息化管理”、“自贸区海事智能服务系统”等措施,进一步简化南沙港区船舶进出口岸的手续。此外,南沙海事部门在自贸区内实行高效的“先通关,再查验”船舶进出口岸通关模式,实现集装箱班轮即靠即卸,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海事船舶进出口岸通关零待时。
广州海关出台支持南沙创新发展27条措施,包括建设国内领先的口岸管理体制机制、在全国首创“提前申报、随机布控、货到验放”快速验放模式、创设国际转运24小时自助通关新模式、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
新区层面的政策
南沙新区已出台了促进中高级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保税港区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近期将完善产业、金融、土地、科技、人才、职业资格互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新区政策体系。此外,南沙新区正在研究出台专项政策措施,扶持落户明珠湾区项目的发展。
主要政策目录
综合政策
1.《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28 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
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
4.《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发改办地区〔2014〕3236号)
5.《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5﹞313号)
6.《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支持南沙自贸试验区建设措施》(穗外经〔2015〕7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49号)
8.《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广州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第一批向广州南沙新区开通“绿色通道”的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80号)
9.《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粤府令第214号)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8号)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5号)
12.《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金融创新
1.《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
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92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
7.《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8.《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通关通检便利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
2.《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有关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意见》(署加函〔2013〕360号)
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署加发〔2015〕113号)4.《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21条)》(国质检通〔2013〕114号)
5.《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87号)
6.《广东检验检疫局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工作措施(25条)》(粤检通〔2015〕111号)
7.关于印发《广东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意见工作措施》的通知(粤检通〔2013〕408号)
8.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南沙自贸区试点采信的通告
9.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19号)
10.《14+5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
11.《8项检验检疫创新制度》(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
12.广州海关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内创新企业管理制度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5〕7号)
粤港澳合作
1.《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司复〔2014〕2号)
2.《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积极发展法律服务业 推进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2016〕30号)
外资准入
1.《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
2.《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
跨境电子商务
1.《海关总署关于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署科函〔2013〕279号)
2.《质检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通〔2013〕593号)
3.《质检总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质检办〔2015〕100号)
企业注册
1.《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
3.《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4.《3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措施》(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
5.《8项事中事后监管改革事项》(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
人才政策
1.《关于同意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函》
企业培育
1.《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2.《广州南沙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3.《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治环境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中国(广东)自贸区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建立广东自贸区各片区法院沟通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3.《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积极发展法律服务业 推进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加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航运物流
1.《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
2.《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
1.《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
2.《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3.《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
融资租赁
1.《广州南沙新区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关于促进广州南沙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
平行汽车进口
1.《国家认监委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
2.《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通知》
其它
1.《广州市南沙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广州南沙开发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行亮点政策精选
1.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1)支持南沙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
(2)支持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3)允许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
(4)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
(5)在自贸试验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6)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7)在南沙自贸区支持粤港澳在自贸试验区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2.促进金融汇兑创新方面
(1)降低港澳金融企业进入南沙发展的准入条件。
(2)支持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设立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
(3)允许广州地区企业在港澳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南沙开发建设。
(4)将自贸试验区企业开立账户的审核权限下放至银行机构,试行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5)实行限额内资金项目可兑换。
(6)推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
(7)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
3.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方面
(1)支持南沙开展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与市场准入标准等改革试点。
(2)对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3)支持设备租赁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享受与其它购买方式同等的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
4.促进航运物流产业发展方面
(1)批准南沙港区为整车进口口岸。
(2)实施汽车入仓“出口退税”和“国际中转保税”政策。
(3)支持在南沙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4)支持探索开展启运港退税试点。
(5)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5.促进贸易发展方面
(1)支持建设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允许南沙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6.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方面
(1)放宽外商在南沙开展机电产品及零部件维修与再制造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2)允许在南沙开展对“高技术、高附加值”境外产品及国内出口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
(3)支持在南沙开展选择性征税改革。
7.促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方面
(1)支持南沙建设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打造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发展离岸数据服务。
8.促进人才合作示范区发展方面
(1)高端领军人才可获得60-200万元住房补贴。
(2)高端领军人才个人购房购车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以拍卖形式获得广州车牌的,资助拍牌费用补贴1万元。
(3)给予高端领军人才医疗VIP待遇。
(4)对有意落户南沙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开辟绿色通道。
(5)参照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6)将南沙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准许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便利执业并逐步扩展职业资格认可范围。
(7)在南沙探索开展职业技能“一试三证”模式改革试点。
9.促进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方面
(1)允许港澳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伙联营试点。
(2)支持港澳投资者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3)允许港澳地区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4)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支持南沙率先建立澳门游艇出入境管理体制新模式。
(5)支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6)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7)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8)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9)扩大支付服务领域、征信服务业对港澳地区开放。
10.促进打造“走出去、引进来”重要平台方面
(1)探索将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鼓励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2)支持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国际贸易,探索构建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
11.促进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发展方面
(1)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南沙工商管理部门实施对外商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业务。
(2)广东省政府将可以下放给南沙新区的省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其中第一批41项已下放南沙组织实施。
(3)广州市政府向南沙自贸区下放第一批58项市级管理权限。
(4)以负面清单形式授予南沙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不得委托或下放的省级管理事项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
(5)启动清理了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审批事项减少41.3%,市场准入前置审批事项由102项压减为12项。
(6)设立“一口受理”窗口,实现“十一证三章”联办,企业设立办证时间由原来的两周压缩为1天。
12.促进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发展方面
(1)对外商及港澳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及准入前国民待遇。
(2)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3)完善了国际仲裁及商事调解机制,成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可选择港澳营商规则、港澳的仲裁规则和港澳仲裁员;组建了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中心、广州国际金融仲裁院自贸试验区分院、及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自贸试验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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