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治先行”营商环境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发布时间:2019-03-1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内地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20192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因此,充分发挥南沙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优势,在南沙营造“法治先行”营商环境,着力构建“双向一体”核心枢纽战略定位,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是南沙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机遇的重要责任与必然使命,更是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目标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故南沙应当勇于担当,大胆革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以“法治先行”和“依法治区”为基本理念原则,带动营造与港澳接轨的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竞争力,争做大湾区战略推动的排头兵。

一、营造“法治先行”营商环境,对发挥南沙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优势,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法治先行,为大湾区有序发展具备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是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战略定位的关键

201771日,《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在香港签署。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应将该协议内容更加系统化、具体化和规范化,对该协议内各项任务进行逐一落实。因此,只有以“法治先行”为基本理念,营造以法治化为基础的营商环境,才能构建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管理制度、行事规则等,进一步深化粤港澳三地合作,实现三地市场化国际化融合与发展,将粤港澳更加紧密的联成一体,为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二)坚持法治先行,是南沙坚持“双向一体”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定位,实现与港澳接轨,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必然选择

建设大湾区城市群和区域经济共同体,要求资金、科技、信息、人才等发展要素在区域内顺畅流动,发挥大湾区内“叠合”“共生”正面效应,就必须要实现大湾区内“多核”“多圈”全面对接。因此,南沙应结合自身的独特优势,以法治先行作为对接手段,对内面向珠三角其他城市并实现珠三角一体化,对外面向港澳并推进粤港澳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凝聚作用,实现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双向一体”发展战略,由此进一步深化粤港澳三地合作、实现三地市场化国际化融合与发展,以及更好地着力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三)坚持法治先行,是南沙在“一国两制”背景下,通过探索与港澳接轨的营商环境新模式,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并实现辐射带动作用的重要举措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必须实现大湾区内的辐射带动作用。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中,既地处广东省会广州、又兼为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的南沙,有优势、更有责任担当起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并实现辐射带动其他城市和引领作用的有力角色。

二、关于南沙营造“法治先行”营商环境的优势与不足

(一)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拥有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法治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经验,具备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自南沙成为广东自贸试验区三大片区之一,广州市以及南沙区政府均十分重视南沙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各类法治调研活动经由各知名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港澳与国外法律与社会工作者开展,对南沙的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众多具备参考价值的建议与意见。与此同时,南沙勇于创新,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开发网上政务平台、增强行政透明度、制定并且不断缩小负面清单、创立“容缺受理”商事登记制度等等,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南沙,为南沙的法治和经济发展构建了良好的平台条件。

据上可知,南沙针对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已具备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更已借鉴众多国内外先进案例,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推动,为南沙营建“法治先行”营商环境,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创造了重要的优势条件。

(二)南沙“法治先行”营商环境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仍存在部分不足,必须不断完善并避免成为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掣肘

如前所述,南沙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国家战略,南沙营造“法治先行”的营商环境仍存在掣肘与不足。首先,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将对南沙法治的国际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但在南沙现有条件下,对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的认知与运用水平与港澳以及欧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未能完全满足与港澳、与国际接轨的需求;其次,南沙现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不能满足南沙与港澳高水平对接的“法治先行”营商环境需求,掣肘了南沙与港澳对接的国际化进程;最后,虽然南沙已经就建设国际化、高标准的法治营商环境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经验,但这些理论及经验必须实际转化为固定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价值。

因此,南沙要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紧抓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发展机遇,必须立足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的优势,着力解决掣肘问题,保持创新精神,不断突破自我,从法治源头上提高与港澳以及国际的对接水平,坚定不移地走“法治先行”的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发展道路。

三、关于营造南沙“法治先行”营商环境,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几点建议

(一)在立法层面,深入开展与港澳的法治合作,率先与港澳共建高标准区域性规则制度,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顶层法治保障,化解大湾区制度壁垒

1.提高南沙法律与政策的透明度,加紧CEPA相关立法的完善、补充或修改,进一步减少限制条件,全面提升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自贸试验区作为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是粤港澳合作的前沿区域,故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应首先从立法层面落实CEPA协议各项内容,以此作为南沙与港澳对接的重要节点,全面提高南沙对外开放层次与水平,打造南沙与港澳的高水平对接平台。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补充和完善CEPA协议内容,借鉴TPP协定、联合国贸发会BIT协议范本和TISA协定等国际经验,在协议中融入当前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理念,签署新的双方或多边投资贸易合作协议,着力在金融、教育、航运、物流、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重点发展领域率先进一步缩小或取消对港澳投资者的限制等。

2.加速法律研究向政策转化进程,把握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优势,敢于进行制度与政策的创新

法治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并最终解决问题。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与自贸试验区众多政策的先行先试地,是南沙有别于其他地区的重要优势,因此,南沙在继续深入与港澳接轨的国际化法治建设进行调研与研究的同时,更需要加快研究成果向政策与法律的转化。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中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精神和规定,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容错机制,对创新予以宽容和鼓励,提振干部及社会各界干事创业的信心。

3.抓住先行先试的契机,以融资租赁等金融行业为突破点,在推动扩大统一内外资准入等标准范围层面,促进粤港澳在市场准入上的软对接,全面带动南沙国际金融贸易与港澳的高质量对接,构建南沙金融服务重要平台

作为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南沙应紧抓政策先行先试的优势机遇,率先完善内外资准入标准范围等层面在金融服务行业的实施与扩大,打造南沙金融服务重要平台。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挖掘落实南沙金融15条,在融资租赁行业全面落实建立统一的内外资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政策,推动实现南沙融资租赁产业进一步参与国际化竞争;进一步建立及完善南沙区人民币及其他资本的跨境结算与管理制度,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及其准入标准范围等运营机制,推动跨境金融快速发展等等。由此可见,南沙应紧抓机遇,加强在融资租赁等金融行业与港澳的进一步深化合作,并以此作为起点,持续带动南沙国际金融贸易纵深发展。

4.以立法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率先在南沙打造华南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必须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港澳及国际高标准高水平对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全面提高南沙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国际化水平。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争取在南沙率先构建落实国外高端技术人才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试点政策,推动港澳研究机构与南沙本地研究机构的同等待遇。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提升南沙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新鼓励方面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措施与水平等等,为实现南沙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提供良好的法治与社会环境。

5.争取全国人大支持,探索在南沙范围内涉港澳因素商事纠纷适用香港或澳门法律的可行性

一方面,南沙可以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优先探索涉港澳因素商事纠纷适用港澳法律;另一方面,南沙可以进一步聘请港澳籍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涉港澳案件审理,助力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中涉港澳因素的查明与理解,进一步吸引粤港澳商事纠纷选择在南沙管辖解决。

(二)在行政执法层面,学习港澳法治政府理念,建设与港澳接轨的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与港澳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政府联席会议机制

1.争取牵头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政府联席会议机制,就粤港澳大湾区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制度程序,并争取会议常设机构落户南沙

南沙要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着力构建“双位一体”的战略定位,加强与港澳政府的合作交流,联合珠三角各地政府,与港澳地区政府共同协商牵头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政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和完善会议章程,在整合大湾区发展议事规则的同时,积极争取会议常设机构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的各种行政协调机构落户南沙,把南沙打造成大湾区的“秘书处”与“资源集散地”,全面发挥南沙的核心枢纽服务功能,加强南沙与港澳政府的合作与交流和提高南沙法治的国际化水平。

2.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务环境,实现行政执法与港澳接轨

南沙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拟定“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强化商事管理中的事中事后层面监督,增强负面清单透明度,明确政府改革的方向为有限政府、有为政府、有责政府,不同层面逐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

3.对已有的网络政务、司法等系统、APP系统资源进行整合、汇总、推广,加强电子政务在南沙的认知与推广,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借鉴,做到网络、线下政务标准的统一、公开、透明化

目前南沙在推动互联网政务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可以进一步推动各类政务、司法以及其他各项社会服务平台资源的汇集,进一步增强线上平台使用的便利性,同时就各系统优势相互整合借鉴,推动南沙线上政务系统不断便利化、透明化发展,进而推动南沙法治营商环境的不断完善。

4.借鉴港澳经验,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统一的商事信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健全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平台

南沙应借鉴港澳的先进经验,在已有的官方商事信用主体公示平台基础上,发展行业协会,同时吸引邓白氏等国际知名商事信息服务机构落户南沙,全方位完善南沙商事信用征信与信息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南沙在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可以有限度的构建个人信用平台,对个人商事行为的信用记录进行汇集与公示,推动南沙诚信体系的全面建立健全。

(三)在司法层面,与港澳共建区域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档加速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

1.依托南沙已有的全国首个商事多元调解平台APP,结合“一带一路国际调解中心”经验,进一步构建整合成立粤港澳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

整合南沙国际仲裁院的运作经验以及全国首个商事多元化调解平台等商事调解相关实践经验,在南沙打造与港澳合作共建的商事仲裁及调解合作平台,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机制。

2.以南沙已成立的大湾区仲裁联盟为基础,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的合作,推动南沙仲裁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和国际化接轨进程

20189月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由大湾区城市代表签署成立,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取得重大突破。南沙应借此契机,吸收引进港澳地区仲裁对国际法和国际仲裁规则的认知与适用,尤其是通过港澳籍以及其他域外仲裁员的引进、港澳仲裁设立组织方式以及仲裁规则共享等方式,提高南沙本地仲裁机构去行政化以及对涉外仲裁案的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南沙本地仲裁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水平。

3.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作,提升南沙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南沙与港澳司法人员的沟通交流,推动跨区案件合作解决

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建立,在湾区内各要素流动加速情况下,必然导致跨区域纠纷案件的增多,尤其是跨港澳与珠三角纠纷与案件的增多。因此,南沙应提前做好准备,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南沙与港澳地区的法官、检察官交流、调岗,加深双方对各自的理解,相互借鉴和吸取经验,探索跨区域案件的最佳合作方式。

4.发挥南沙知识产权审判和仲裁机制的创新优势,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下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绿色通道

南沙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南沙知识产权仲裁分院等均是南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南沙要建设法治先行的营商环境,还必须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进一步突破,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仲裁、保护咨询平台,将司法和仲裁的保护进一步提前到预防阶段;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仲裁、实践共享平台,加强三地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致性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等等,探索一套从预防、监督、保护、惩治一体化保护模式。

5.发挥南沙法律聚集区的优势,推动法律服务产业化发展

法律服务聚集区为南沙地区的法律服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与此同时,南沙还可以结合法律集聚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契机,在法律聚集区内推动国内国际法律服务产业化,通过吸引国内与国外各大律所、法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公证机构、鉴定评估机构、财税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规划测绘、产权交易等机构共同聚集区内,实现在区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亦通过法律服务产业化,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提高南沙的法治营商环境水平。

6.一方面积极引进国外法律人才落户南沙,提高南沙国际法律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南沙本地律师走出去,增强本地律师对国际法与国际规则的认同,促进国际法与国际规则在南沙本土的融合运用

人才是发展最基础的要素之一,故南沙要构建“法治先行”的营商环境,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人才。因此,南沙必须更加重视法律人才建设,以人才建设推动南沙“法治先行”的营商环境发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在已有的人才引进制度基础上,针对国外律师在南沙执业以及提供法律服务问题,向司法部争取更为宽限的手续与条件,同时鼓励本地律所与港澳律所合作,甚至直接在港澳等地设立分所;开展与港澳地区高校法学院的合作,加强三地法律人才的交流以及探索三地发展一体化的可行途径;组织本地法律工作者定期前往港澳及其他欧美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吸取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以及促进本地法律工作者对域外法律规则的熟悉与初步了解等等。

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扮演重要角色,故南沙必须坚持“法治先行”“依法治区”,全面推进建设南沙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构建“双向一体”核心枢纽战略定位,实现加快推动自身转型升级并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充分发挥南沙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打造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助力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