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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后公开

188bet注册 关于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定的通告

来源:南沙区农林局发布日期:2016-12-05 15:24:00【浏览字号:

穗南府〔2016〕6号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开发区、新区、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下列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

  1.南沙街、龙穴街、黄阁镇行政区域内;

  2.自贸区等重大功能平台及周边1公里范围;

  3.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4.镇、街、村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其周边纵深100米范围内;

  5.主要河涌(蕉门水道、沙湾水道、洪奇沥水道等水源保护区域及其它主要河流)两侧1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道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区重大功能平台(禁养区内除外)规划区域为限养区。区域范围内禁止养殖家畜(猪、牛、羊等),在重大功能平台未正式启动前允许养殖家禽(鸡、鸭、鹅等)。区重大功能平台建设完成后将划入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鼓励和引导在适养区内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鼓励畜禽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城市化发展进程中,适养区内新形成或建立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将逐步纳入禁养区管理。

  二、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以及限养区内禁止养殖的生猪、牛、羊等规模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具体时限由所在镇(街)根据城市化进程及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决定与执行。

  (二)在适养区内已有或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镇(街)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畜禽散养户的防疫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畜禽散养户应按照属地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疫、免疫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家畜家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骆驼、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国家和省对实验动物、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指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动物养殖场。即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营者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猪存栏100头以上;

  2.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

  3.蛋禽存栏500只以上;

  4.奶牛存栏20头以上;

  5.肉牛存栏10头以上;

  6.肉羊存栏50只以上;

  7.肉兔存栏100只以上;

  8.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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