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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发布日期:2014-12-11 17:03:00【浏览字号:

各区、县级市编办: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强制依法实施,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种类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管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暂扣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超过其核准登记的50%以下(含50%)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事业单位不配合调查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暂扣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事业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的;

  (二)不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的;

  (三)不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超过其核准登记的50%以上的;抽逃开办资金,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或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后不按期限改正或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告知当事人采取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决定后,应当制作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日期,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拒不交回或无法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并通告有关部门。

  决定书一式二份,由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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