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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日期:2017-09-25 17:11:00【浏览字号:大中小】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394号文),需将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红湖经济联合社共17.8849公顷(合268.273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万顷沙镇同兴村、红湖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2.2904公顷(合184.356亩)、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湖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5945公顷(合83.91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 南沙区 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 |
耕地 |
2.0973 |
土地补偿费 |
139.812 |
293.2277 |
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59 |
219.9208 |
|||||
园地 |
6.9871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854.7704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610.5503 |
|||||
其他农用地(坑塘 水面) |
1.5626 |
土地补偿费 |
174.765 |
273.0878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136.5439 |
|||||
其他农用地(剔除 坑塘水面部分) |
1.2721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155.6230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111.1593 |
|||||
建设用地 |
0.3713 |
土地补偿费 |
244.670 |
90.8463 |
|||
青苗 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 补偿 |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 南沙区 万顷沙镇红湖经济联合社 |
耕地 |
1.3399 |
土地补偿费 |
139.812 |
187.3341 |
万顷沙镇红湖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59 |
140.5006 |
|||||
园地 |
3.4544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422.5958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301.8541 |
|||||
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 |
0.0116 |
土地补偿费 |
174.765 |
2.0273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1.0136 |
|||||
其他农用地(剔除坑塘水面部分) |
0.2342 |
土地补偿费 |
122.335 |
28.6510 |
|||
安置补助费 |
87.382 |
20.4650 |
|||||
建设用地 |
0.5544 |
土地补偿费 |
244.670 |
135.6456 |
|||
青苗 补助费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万顷沙镇红湖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 补偿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188bet注册 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红湖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南沙区万顷沙镇同兴经济联合社、红湖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万顷沙镇 同兴经济联合社、红湖经济联合社 |
2017年9月29日至 2017年10月9日 |
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李国云:39910624); 万顷沙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宁建国,电话:84956833) |
2017年10月10日至 2017年 10月2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394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7年9月14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