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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2017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2-27 11:10:00【浏览字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55号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农业开发公司生产的冬瓜干、凉瓜干抽检不合格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农业开发公司  法人:梁志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动履行2017-12-25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11  
2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60号 广州市南沙区便民酒厂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广州市南沙区便民酒厂 法人:梁卫华;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动履行2017-12-19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12  
3 (南)食药监药罚决[2017]000051号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千四百九十六分店  负责人:陈金婷;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7〕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动履行2017-12-11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28  
4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54号 广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 广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陈文勇;负责人:刘化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自动履行2017-12-15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07  
5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57号 吴志安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吴志安(广州市南沙区吴志安海鲜档)  吴志安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自动履行2017-12-18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14  
6 (南)食药监药罚决[2017]000058号 广州市南沙区仁安堂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 广州市南沙区仁安堂大药房  法人:陈茂生;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五条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仁安堂大药房销售的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由于当事人所销售的劣药数量较少,对社会危害影响较少、违法情节轻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2017-12-21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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