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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24 14:20:00【浏览字号:大中小】
2017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36号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天汇百货商场涉嫌销售不合格“美鲸小榨浓香花生油” | 广州市南沙区珠江天汇百货商场 | 郭韫毅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二)、(三)、(四)、(六)、(十)、(十三),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自动履行; 2017/11/03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1 | |
2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40号 | 广州市南沙区光辉副食店涉嫌销售不合格“小磨香油” | 何光辉(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光辉副食店) | 何光辉 | 违反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 自动履行; 2017/11/13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9 | |
3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7]00004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冯杨饮食店经营被检测不合格食品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冯杨饮食店 | 杨立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7/11/17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