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188bet老虎机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就业创业 > 政策指引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政策指引

关于建立南沙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05 14:08:00【浏览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南沙新区发展和自贸区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村(居)主导、合同约定、银行代管”的原则规范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经营者欠薪逃匿案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采取南沙区内的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以下统称“租赁承包企业”)与银行签订工资保障金银行代管合同的形式,确保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对象明确,权责清晰。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在我区范围内的两类企业,一是在我区租赁场地、厂房、楼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密集型租赁厂房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除外;二是在我区承包经营性承包业务并按照外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者工作的劳务承包企业。本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引进第三方代管,在租赁厂房企业与出租业主之间、劳务承包企业与劳务外包企业之间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建立职工工资支付的保障金制度,确保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区内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

  (二)立足实际,属地管理。立足于我区实际,由区人社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租赁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合同约定,银行管理。出租方(发包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租赁承包企业签订工资保障金合同,由租赁承包企业在指定的银行帐户里预存工资保障金,该保障金交由银行代管,出租方(发包方)与租赁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包括如下条款:

  1.租赁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或发包方应及时向企业所在镇(街)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1)长期开工不足或停工超过十五日的;

  (2)拖欠一个月以上工资的;

  (3)无故将设备、产品等撤离工作场所的;

  (4)宣布停业、关闭的;

  (5)出现欠水电费、欠租金或其他经营异常情况的。

  2.镇(街)劳动保障部门监控到租赁承包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后,应及时向企业及职工方了解情况,经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者逃匿及经营异常的情况属实后,即可启用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3.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的启用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提出申请,经镇(街)查证,区人社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确有拖欠工资情形后,出租方或发包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区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请求支付。

  三、具体措施

  (一)工资保障金协议的签订。租赁厂房企业在注册地经营或劳务承包企业在与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经营性外包协议之时,租赁厂房企业与出租业主、劳务承包企业与劳务外包企业应同时签订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协议,建立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专户并存入工资保障金,该保障金由存入银行代管。

  出租方或发包方与租赁承包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中,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比例、支付条件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等情况作出约定。

  出租方或发包方与租赁承包企业还应与代管银行签订代管合同,明确代管范围及支付条件。

  (二)工资保障金的存入标准。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按照企业用工人数存入,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存入:一是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按照每人不低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存入工资保障金;二是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每人不低于3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分期存入工资保障金,每期存入金额不得低于1个月的最低工资;三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工资保障金的存入标准。租赁承包企业按照上述标准存入工资保障金后,当出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工资保障金数额。

  (三)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工资保障金对租赁承包企业拖欠的员工工资具有支付义务。租赁承包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时,镇(街)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事件,除动用工资保障金支付员工工资外,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租赁承包企业的设备、原料、产品等财产,配合追收企业应收款。对经多方筹资仍未能足额支付的,不足部分按照《出租场地监管责任书》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出租业主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集体经济联社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出租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将欠薪企业的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资产变现追偿。

  (四)工资保障金的清算返还。租赁承包企业停止经营或租赁承包关系结束,在支付完毕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后,可将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取回;经营者确因资金困难无法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在制定员工处置方案后,可将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取回,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支付完毕后尚有结余的,经清算后返还给租赁承包企业。

  (五)工资保障金的管理。由存入银行对工资保障金进行日常管理。

  四、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区人社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188bet注册 所有

传真:86-20-84986646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41711号-3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