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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环保水务局发布日期:2018-09-06 12:48:00【浏览字号:大中小】
[信息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2018年8月按日连续处罚情况
序号 |
当事人 |
下达日期 |
违法情况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全文链接 |
1 |
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 |
2018年8月10日 |
1、本局于2017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7]71号)。2018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环罚字[2018]55号),对当事人处以4889元的罚款。 2、本局于2017年12月1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复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71907)结果显示,当事人雨水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6mg/L、甲醛浓度3.1mg/L,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甲醛1mg/L),水污染物仍超标排放。 |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建滔(番禺)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时间为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计罚日数共21日,每日罚款金额为4889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1026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