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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9-03-26 17:02:00【浏览字号:

 

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明珠湾管理局、产业园管理局: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广州南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2日

 

广州南沙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规划引领,促进南沙新区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沙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南沙新区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要求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南沙的城市发展定位、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品质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法定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与经国家、省、市批准的特定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联合开展控规编制工作。

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南沙新区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草案、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审议,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第六条 编制依据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法定规划,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编制计划

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报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审定。编制计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编制计划,收集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房屋和土地相关信息、相关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所涉及的专项规划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专项规划协同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全区层面的专项规划协同,因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而需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的,经征求专项规划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专项规划主管单位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同步组织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对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图则两个层次组织编制。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管理单元,以指导地块详细图则的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整体指标刚性控制实现总体管控,地块功能和指标要求为指导性。

南沙明珠湾区、蕉门河中心区、南沙湾及自贸试验区各区块等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实施咨询成果编制地块详细图则深化各类用地和设施的要素控制。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协同

城市设计成果应分别纳入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详细图则。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经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地区总设计师

探索地区总设计师制度。地区总设计师负责把控责任区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的事务。关于地区总设计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规划实施咨询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可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规划实施咨询,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控制要素进行深化细化和论证研究,提出规划实施咨询意见,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经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规划实施咨询意见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划成果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图则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六条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征询和公示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将规划草案及相关说明在组织编制机关网站和便于查询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具体场所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通过网站等途径提前发布公告,其中,涉及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的,还应当在报纸、广播或者电视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提前发布公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析研究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对有效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对不予采纳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地块详细图则草案审查、公示

地块详细图则的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部门应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网站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征询公众意见。地块详细图则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公众对地块详细图则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条 审议和审批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南沙新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块详细图则经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会审议,由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2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阅。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成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经批准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家、省、市、区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范围应当是一个或者数个规划管理单元,最小不得小于一个完整规划管理单元。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规划修改范围、规划依据、规划参考资料、规划修改目的等内容,并对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拟定规划设计任务书,明确修改要求、工作计划,以及需要编制或者修改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的论证成果应当经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块详细图则修改与维护

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地块详细图则动态维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展开并将经批准的地块详细图则动态维护成果并纳入“一张图”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

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基础资料、规划成果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

南沙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上一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并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参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南沙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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