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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融工作局发布日期:2018-05-08 11:27:00【浏览字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20-66318395。

 

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南沙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广州市南沙区辖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  举报人可向南沙区各镇(街)、公安、工商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统称:举报接收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由该部门将举报材料转送区金融局。区金融局负责统一审核南沙区内涉及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材料,拟定奖励金额及奖励名单,报南沙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确定奖励金额、奖励名单;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举报材料及补贴名单由区金融局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区金融局报送的材料和名单拨付奖励或补贴。  

  第五条  举报接收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奖励的接收部门、审核部门、审议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匿名举报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给予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或区内多个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四)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补贴)方式

  第九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信息经查实属情节较轻且不涉嫌犯罪,但违反相关行政规定被有关行业主(监)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举报事实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2000元。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司法判决生效后根据南沙区涉案金额按照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一)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二)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跨区案件,南沙区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在区外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南沙区涉案金额。

  第十条  辖内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人员(出租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辅警等)依据本办法第三条非法集资特征,向镇(街)提供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符合有关特征且不符合上述三个奖励标准要求的活动事实或线索,由镇(街)初审后报区金融局审核,确定人员补贴名单,将名单报送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200元的单项次举报补贴。

第四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区金融局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结果中涉及南沙区的案值(罚金)部分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做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区金融局收到举报人递交的奖励申请书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奖金,由区财政局向举报人或举报人授权的接收奖金的银行账户拨付奖金。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补贴的审定工作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区金融局按当期审定的符合补贴条件的网格员名单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网格员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区金融局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举报接收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接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接收、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及配套工作制度,并将有关制度报送区金融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镇(街)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金融局报送当年度本辖范围内涉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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