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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南沙区养老院开放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通道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南民〔2018〕407号)

来源: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8-12-20 14:25:00【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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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关于南沙区养老院开放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通道的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联系人:康永平,电话:84986339)

  关于南沙区养老院开放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通道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逐步开放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通道入住区养老院,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非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南沙区养老院的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于南沙区养老院属于“公建民营”性质,应以优先保障本区户籍居民养老服务需求为原则。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区民政局统一安排,可开放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通道,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南沙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60周岁以上,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且自愿入住的长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区民政局按《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南沙区养老院。

  (一)在南沙区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其本人及其直系家属及配偶的直系家属;在南沙区工作10年及以上的骨干及高管人才其本人及其直系家属及配偶的直系家属(其认定办法参照《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二)南沙区在编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且在南沙区工作10年及以上或夫妻双方在南沙区工作均满5年及以上的公职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及配偶的直系家属;

  (三)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区居住的失能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不受户籍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老人包括国家、省、市、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或区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五条 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床位设置将按照以下情形接受申请人入住:

  (一)申请人年龄在60至69周岁,依照本市统一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评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

  (二)申请人年龄在70至79周岁,依照本市统一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

  (三)申请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可放宽安排自理老人入住自理床位。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管理非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南沙区养老院的评估轮候工作,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由区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南沙区养老院运营机构负责入住评估。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登记评定规范开展前置评估。

  第二章 申请和轮候

  第七条 申请人应接受前置评估,具体评估方式、收费标准等按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表及以下资料接受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二)接受入住评估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三项检查指标)。

  (三)在南沙区工作的高端领军人才、骨干及高管人才的相关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其直系家属或配偶直系家属为非南沙户籍,还需提供广州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本市其他区户籍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四)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区居住的失能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关证明材料。本市其他区户籍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五)在南沙区工作的在编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需提供本人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在南沙区工作的相关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任职证明、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明;其直系亲属或配偶直系亲属为非南沙户籍,还需提供广州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性质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职在岗、同意申请轮候等相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有效专利证书等。

  第九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需进行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由民政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

  第十条 经区民政局核实确认并在公示期满后进入轮候队列,轮候通道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执行。为本区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区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持高端人才卡的高端人才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列入优先轮候通道。在南沙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列入普通轮候通道,其中,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规定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一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在发布床位后2天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入住评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南沙区养老院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南沙区养老院协商。

  第十三条 南沙区养老院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在评估现场提出,由南沙区养老院协助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由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南沙区养老院。市老年人服务中心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南沙区养老院按照完成入住评估时间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评估结果后2天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的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提供给非本区户籍老年人轮候的床位设置应不超过总床位数的5%(即20张),累计不超过总床位数的20%(即80张),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入住区养老院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安排退出入住区养老院:

  (一)经区养老院评估,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持续的医疗需要,但超过养老院所提供服务和能力范围的;

  (二)持高端人才卡的高端人才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在南沙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的资质不符合或离开本区工作的6个月内,持高端人才卡的高端人才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在南沙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需要每年度提交续住申请,由民政局对其资质按年度进行复审;

  (三)申请人或其直系家属和配偶直系家属拒绝支付养老服务费,欠费3个月的;

  (四)违反养老院规定,对他人或环境造成危害或破坏的;

  (五)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养老院1月以上的。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条 南沙区养老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南沙区养老院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南沙区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失能”是指依照本市统一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第二十四条 由于南沙区养老院属于“公建民营”性质,为实现社会保障功能,面向本区户籍老年人开放的床位,其管理按市统一政策文件执行;为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非本区户籍老年人开放的床位,其管理按照区民政局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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