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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6-06 09:22:00【浏览字号:

  (图解)《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现将《广州市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    

广州市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加强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27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在南沙区进行注册登记,依规定程序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本办法所指就业见习人员是指南沙区户籍、港澳籍应届毕业生(含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或注册地在南沙区的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即毕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是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材料受理和考核评估。

  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申请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章 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具有见习师资力量,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能够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五)每年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

  (六)从申请认定时间计算,过去一年内曾接收见习人员累计10人以上,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录用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七)从申请认定时间计算,过去两年内无违法用工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向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培训条件和师资情况说明,见习人员见习管理制度;

  (五)从申请认定时间计算,过去一年内接收见习人员的花名册原件,相关见习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核实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正式认定为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就业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见习人员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补贴金额、商业保险等内容);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中止、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见习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见习基地职责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签订见习协议;

  (二)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

  (四)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六)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工作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作时间规定;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当期接收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第四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认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第五条所列认定条件的,经评估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每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条件、就业见习人员人数、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接收见习人员累计10人以上,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录用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不给予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按见习协议约定及时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贴。每年11月30日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当年度补贴申请。经考核合格和核实申请后,根据见习期限,由区财政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50%一次性核拨经费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直接转为正式员工的,见习期终止。每个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度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两年(自然年度)内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累计超过40人(含40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到50%以上(含50%)的,可申请认定为“南沙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两年共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数量,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训等。

  第十七条 符合申领《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5〕27号)同类补贴项目的,优先申领市补贴,不重复申领区补贴。

  第十八条 上述所需资金从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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