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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03-20 14:42:00【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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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标国际先进营商规则,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促进创新创业,南沙自贸片区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推进南沙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南沙自贸片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总结注册资本制度、“先照后证”、“证照分离”等改革经验,组织了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对标国际营商规则,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的改革思路,牵头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先行先试若干规定》并于2017年7月以自贸片区管委会名义印发实施,在国内率先提出改革企业设立审批制度,启动一般企业商事登记确认制探索。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随即同步制定实施《若干规定》68条配套实施细则,并依托广州市工商局“人工智能+机器人”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打破人工审批的思维定式,将群众申办营业执照交由系统自动完成审批,开展了确认制的“无人审批”实践探索,推动商事登记从“主观许可”向“客观确认”转变。

  南沙积极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的做法得到了国家及省、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局函复支持南沙进一步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2018年9月《广东省工商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中提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2018年8月广东省政府《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南沙自贸片区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

  为落实省政府《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意见》,2018年10月自贸片区管委会印发实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一照一码走天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作出具体部署,标志着商事登记确认制从前期启动探索转入了试点推行的新阶段。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注册登记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注:南沙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所涉及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诉求,正按程序提请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因此商事登记确认制是一项全新改革,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前,将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为南沙改革试点提供保障。

  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经验做法,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前期探索研究实践,制定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商事登记确认制管理办法(试行)》,是南沙自贸片区进一步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共7章40条,包含总则、办理要求及程序、登记确认及公示、信息公示、年报,日常监管与协同联动、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登记关机规范管理七个方面,明确了商事登记确认制定义、适用范围、办理程序、配套监管措施等,有助于规范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行为,提高登记机关服务效率,强化对商事主体信用监管。

  二、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意义

  商事登记确认制,是指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确认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确认其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发放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现行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还在实行计划经济管制模式的情况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现行的许可审批制度效率不高、标准执行不统一,许可的透明度、预期性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推进,释放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市场主体增长迅速,企业要求便捷、高效、快速进入市场的问题更加突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南沙在国内率先提出并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就是要探索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条件更为规范、程序更为透明、流程更为优化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提升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营商环境南沙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确认制是对现行企业设立许可审批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体现国际通行的天赋商权理念,通过实施全面实名制、信用承诺制和自主申报制,强化企业及其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确保申请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真实,从源头治理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行为,简化主体资格证明、场地证明等材料,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标准化流程的无人智能审批,最大程度地去除了登记过程中的人为影响,登记过程从过去的“人工核准制”转变为“智能确认制”。商事登记确认制作为全国首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是从理念到体制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新形势下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企业设立不再审批,改为行政确认后,相当于把部门自己手中的审批权力革掉,促进政府职能从以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监督管理为主转变。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只要条件符合就必须予以确认,基本杜绝了登记机关审查人员主观判断、或者是有过多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廉政风险问题,消除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土壤。依托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标准化流程,全面落实形式审查,实现“无人审批”,部分非标准化流程仅需有限的人工审查,降低了登记机关人员的工作强度,审批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借助全程电子化登记可实现“即时审查、立等出照”。

  二是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企业设立不再是政府“赋权”行为,而是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拟设商事主体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及有关法律事实的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合和一般经营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经商事登记后,公司及股东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确认,公司成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办理营业执照变得十分透明和可预期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再也不用担心执照办不下来,能够更好地安排企业筹建和组织生产经营。同时,对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经营和投资更加自由,开办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企业登记变得更加简单、高效、便捷。通过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智能化网上办理,企业网上提交材料、通过电子签名,实名身份认证,由系统自动检索、登记,最大程度减少人为的干预和自由裁量,保证标准统一,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从根本上杜绝权力寻租的可能。配合已实施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真正做到市场主体依法自由进出。

  四是有效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的部署,将实名认证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商事登记流程。通过信息化手段,登记机关在线核验申请人身份信息,不再收取身份证明材料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保证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在线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防假冒、防篡改、防抵赖。建立完善“线下申请、线上认证”的业务流程,实现实名认证对各类业务办理场景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请人、经办人按照有关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名称、住所、安全生产等实行一次性集中承诺,强化市场主体及申请人责任意识,同时提升办理便利度。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失信禁限制度,对在办理商事登记过程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报不实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并探索将失信约束向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延伸,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对外公式并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登记业务。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商事登记确认制的适用范围覆盖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全部商事主体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一照一码走天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商事登记确认制在自贸片区内试行,但为确保整个南沙区能够执行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方便企业、群众识别和办事,增加可操作性,更好地积累改革经验,《办法》中明确,南沙区内商事主体登记参照确认制执行,对涉及负面清单、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确认制办理。

  (二)商事登记确认制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在网上办理的,提交人、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经省(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实名认证注册登记,按要求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确认所需的材料。

  在政务窗口办理的,提交人、申请人通过“南沙微警”(即CTID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完成身份实名认证,按要求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确认所需的材料。

  商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履行形式审查责任,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登记确认(企业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内,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的信用承诺、登记确认、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等信息。

  (三)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后,对市场主体实行全链条、信用制监管

  一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年度报告等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市、区两级商登管理信息平台推送及接收、反馈登记、许可审批、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闭环监管。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与协同联动机制。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商事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商事主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移送。政府各监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管职责,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三是完善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对虚假登记行为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并建立市场准入信用管理、查处无证照及违法登记、失信准入限制、企业除名及登记纠纷救济等配套监管制度,实施对违法商事主体的联合惩戒。

  (四)优化企业设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

  一是落实实名认证登记制度,新增了线下窗口在线核验身份环节。在线上办理的,按目前全程电子化电子化登记方式进行操作,没有增加新的流程,申请材料也没大的变化,经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确保申请人身份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系统按照标准化要求,自动实现智能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确认。在政务窗口办理的,增加了提交人、申请人通过“南沙微警”(即CTID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完成身份实名认证的环节。通过验证的,才允许按要求提交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确认所需的材料,不再收取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实名认证除提交人需首次到政务中心网证终端激活外,其他人员可通过手机远程验证。

  二是实行信用承诺制,主要是线下窗口增加了《信用承诺书》,申请人、提交人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人还要依法对商事主体名称、住所、许可经营项目、安全生产等实行一次性集中承诺,简化了原来的多份申请材料。特别是《信用承诺书》中明确,提交的章程或协议与投资人、股东实际签署的版本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对章程、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商事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一批标准化章程、协议供申请人选用。

  (五)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仍需审批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进行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六)探索将失信约束向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延伸。

  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备案)确认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记入提交人、申请人、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已经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商事登记机关在一年内不再接受提交人作为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在一年内不接受申请人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一年内在线下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且无法通过“南沙微警”(即CTID居民身份证网上功能凭证)完成身份实名认证的,商事登记机关可要求相关人员到场确认。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机关将上述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七)建立市场主体强制出清制度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商事登记机关可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不作为随机抽查和经济统计对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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