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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顷沙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行政处罚流程

来源:发布日期:2017-12-22【浏览字号:

  安监中队行政处罚程序.. 1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2

  安监中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 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4)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6)及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事项;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证据;

  (3)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罚款数额(如果是警告则此项不写);

  (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及行政处罚的地点;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3.收缴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立案

  1.办理立案手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核。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存在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前,由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

  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处罚前告知。经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的听证程序处理。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有关法规、规章明确其他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所地;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

  5.行政处罚时限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五、文书及送达

  1.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④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却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六、 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首先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急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警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的或者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应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及时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中止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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