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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02-27 11:22:00【浏览字号:大中小】
填报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计日期:1月25日-2月2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三处字〔2018〕 124 号 | 广州市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新疆和田大枣案 | 广州市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 | 辜福玉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 | 自动履行2019/2/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1/31 | |
2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三处字〔2018〕123 号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艺康桶装饮用水店(吴赛琴)涉嫌经营微生物项目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饮用纯净水案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艺康桶装饮用水店 | 吴赛琴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免予行政处罚。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1/30 | 免予行政处罚 | |
3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三处字〔2019〕117 号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紫锥菊芦荟保健用品店涉嫌销售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永恒封胶丸案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紫锥菊芦荟保健用品店 | 林绍民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暂未履行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2/13 | |
4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处字〔2018〕104 号 | 孙银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孙银城冰鲜档)涉嫌经营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冰鲜鱿鱼案 | 孙银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孙银城冰鲜档) | 孙银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3、警告。 | 自动履行2019/2/1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2/13 | |
5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三处字〔2018〕10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尹珍国蔬菜档(尹珍国)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 尹珍国(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尹珍国蔬菜档) | 尹珍国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警告。 | 自动履行2019/1/18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2/13 | |
6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三处字〔2018〕093号 | 广州市恒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大肠菌群超标的三文治火腿案 | 广州市恒博食品有限公司 | 叶林成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 | 自动履行2019/2/18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2/13 | |
7 | 穗南市质监管(食药)队处字〔2019〕000013号 | 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莲子”案 | 广州正康连锁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沙金街分店 | 张横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 2019/02/14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9/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