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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8-01-02 10:43:00【浏览字号:大中小】
1.为了规范南沙区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3.本标准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4.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5.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6.南沙区建设和交通局适时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水平。
7.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一、质量监督方面处罚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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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1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反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2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3条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3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4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5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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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1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2种以上4种以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4种以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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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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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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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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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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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4 |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 (4)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 (5)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5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1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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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质量;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2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造成质量事故,不需要加固补强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不满足结构安全,需局部加固补强的 |
责令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影响结构安全,需全面加固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影响结构安全,需全面加固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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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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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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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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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1人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2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5人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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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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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2项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3项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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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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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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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条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条;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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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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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3份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3份以上6份以下;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无法追溯数据的档案份数6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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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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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转让检测业务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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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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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检测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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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检测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1 |
监理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五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行政违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60~90%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情节不重,能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30~60%的处罚 |
||||
严重 |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主观恶性大,处理后重犯的;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0~30%的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2-1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九)项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行政违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60~90%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情节不重,能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30~60%的处罚 |
||||
严重 |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主观恶性大,处理后重犯的;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0~30%的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2-2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行政违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60~90%的处罚
|
一般 |
违法情节不重,能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30~60%的处罚 |
||||
严重 |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主观恶性大,处理后重犯的;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额最高数减自由裁量部分0~30%的处罚
|
二、安全方面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1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2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3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可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既成事实,无法纠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1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2-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提出措施建议不充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提出措施建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3-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3-2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3-3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轻微 |
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的,限期内未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3-4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反2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3条以上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4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5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出租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1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FormatImgID_0#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6-4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1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3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4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7-5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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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同一项目中,使用3种以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同一项目中, 使用3种以上5种以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同一项目中, 使用5种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8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20%以上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1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3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4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9-5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整改不到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仍未有整改措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0-1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检测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0-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使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0-3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台以上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0-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限期内未改正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轻微 |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2-1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轻微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2-2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轻微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2-3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轻微 |
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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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轻微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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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 |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第(四)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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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 |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轻微 |
未将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将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将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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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建立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建立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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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轻微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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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1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第十八条第(一)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一)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轻微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个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个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个以上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予责令限期改正,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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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2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二)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个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个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个以上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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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 |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四)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轻微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和未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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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第(六)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轻微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1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2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3台以上,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3-2-2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2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造成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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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轻微 |
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或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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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轻微 |
未提供1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1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提供2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2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提供3台以上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3-3-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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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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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轻微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1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2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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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轻微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2台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3台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4台以上;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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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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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轻微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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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轻微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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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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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轻微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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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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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2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3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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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或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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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轻微 |
安全隐患未进一步发展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安全隐患进一步发展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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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安全隐患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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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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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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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