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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发布日期:2017-11-30【浏览字号:

  一、办理对象

  (一)在南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其注册地和主要业务经营在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1.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自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3.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化验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自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三、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的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备案)表(原件三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及仓储保管能力的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企业或个人到南沙区综合窗口提交资料;

  2.审查:审核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受理:区发改局对申请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4.受理通知书:区发改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报告,许可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5.现场核查:区发改局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及保管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笔录,报审核人审核;

  5.决定:审查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决定人审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发出《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

  6.证件制作和送达:区发改局制作许可证,申请企业或个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南沙区综合窗口取证。

  五、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办”按钮,登录并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

  2.预受理:网上提交材料电子版符合要求,南沙区发改局给予预受理。

  3.提交资料:申请人到政务中心大厅现场取号、咨询、提交全部申办材料,南沙区综合窗口给予受理。

  4.审查:南沙区发改局对办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6.发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南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7:00;周五9:00-12:00,13:0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E栋3楼

  联系电话:020-39053030

  交通指引:

  公交:蕉门地铁站,途经公交:南1路、南2路、南4路、南5路、南23路、南27路、南31A路、南31B路、南32路、南33路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快线、南沙客运港-蕉门地铁站免费专线、广州南汽车客运站—蕉门地铁站

  地铁:蕉门站,途经地铁:地铁4号线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

  十一、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八条、

  第九条;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

  3.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府〔2005〕72号)

  第四条;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

  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目

  录第五项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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