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榄核镇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1-30 14:25:00【浏览字号: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

    行政执法数据

    目   录

    第一部分榄核镇人民政府概况

    一、榄核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能

    二、榄核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榄核镇人民政府概况

    一、榄核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残疾人事业和财政、审计、侨务、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计划生育及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3、保护国家和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出租屋管理。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榄核镇人民政府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职权: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职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行政强制职权:1、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职权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2、对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职权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第十七条;3、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的责令其履行义务,职权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4、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责令其限期公开责令其改正;职权依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三条;5、侵犯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其他村民享有的同等权利责令其改正,职权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6、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以离婚为借口收回住房、取消户籍和应当享有的集体福利的责令改正,职权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四条;7、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8、对闲置丢荒当年规划的蔬菜基地的责令其改正,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职权依据《广州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9、对违反村庄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强制拆除,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三)行政给付职权:1、对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职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2、对无工作单位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给予适当补助,职权依据《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九条;3、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职权依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4、残疾人专项补助、节日慰问金、临时困难救济发放,职权依据《<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广州市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5、扶残助学金发放,职权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辅助残疾人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6、发放困难人员临时救济,职权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困难群众临时困难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7、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行政检查职权:1、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职权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3、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4、环境保护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5、查处无证照经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四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条;6、统计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7、复耕状况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8、农药状况监督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9、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职权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10、治安综治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第十六条;11、计划生育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12、房屋租赁检查,职权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13、安全监督管理,职权依据《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五)、行政裁决职权:行政处理决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职权依据《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职权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3、第一、二胎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职权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4、对社会优待金的统筹,职权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5、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职权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6、申请《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权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7、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权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8、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要求有关单位和业主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职权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9、确定临时救济标准,职权依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三条、第四条;10、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职权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1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职权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12、申请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职权依据《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关于做好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13、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权的合理调整审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4、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承包土地审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15、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16、就业登记,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五条;17、失业登记,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18、业主委员会备案,职权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七)南沙区委托榄核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1、委托单位区安监部门,委托职权数:行政处罚136项,行政检查2项;2、委托单位区城管部门,委托职权数:行政处罚357项,行政强制34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执法1项;3、委托单位区卫计部门,委托职权数:行政征收1项(社会抚养费征收);4、委托单位区公安部门,委托职权数:行政确认1项(流动人员居住证核发);5、委托单位区民政部门,委托职权数:行政许可1项(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第二部分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一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2.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4. “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表二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表三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

    1. “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

    2. “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 “行政裁决次数”、“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决定的数量。

    4. “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5.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第三部分 榄核镇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执法

    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32宗,罚没收入2274268.60元,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二、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8宗,予以许可8宗,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强制总数为0宗。

    四、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检查总数为1445次,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五、行政给付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给付总数为25次,给付总金额4538000元,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六、行政确认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行政确认总数为8557次,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说明

    榄核镇人民政府2016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601宗,被申请行政复议0宗,直接被提起行政诉讼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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