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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0120180056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18〕2号)

来源:区法制办发布日期:2018-09-18 10:36:00【浏览字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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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

NS0120180056关于印发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18〕2号).pdf

附件.doc

 

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优化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统筹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做法,结合南沙开发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南沙开发区(区)统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本建设项目、改造装修类项目、设备购置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在原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形式、数量或质量方面的变更,从而造成工程造价或合同标的的调整。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误期赔偿、索赔、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修正合同价等不涉及工程设计内容变化的事件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再报区层面审批。

新增的相对独立且可以分割的工程部分,不属工程变更的范畴,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须组织招投标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变更)、生产经营等,实行全过程负责。工程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各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

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将工程肢解,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五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从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严格把控,须对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内部会审,并严格履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程序,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在施工合同和有关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方所应承担的必要的风险,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第六条  各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建立内部的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对必须进行工程变更的,各建设业主单位应先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严格控制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

 

第二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对口管理,各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对口管理。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一类变更。即对工程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要构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及施工工法等进行变更,或者一次变更净增减投资额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含10%)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技术经济审查(明珠湾区和产业园区管理单位或机构统筹片区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其自行组织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核(附件3),再报分管建设业主单位的南沙开发区(区)领导审批同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二)二类变更。即在不改变整体工程技术标准的条件下进行局部变更,或者一次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批同意(附件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三)三类变更。即不影响主体结构及总体布置,一次变更净增减投资额在单项中标合同价10%以下且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四)重大变更(是指对设计内容进行的大幅度修改,如建设项目的性质、面积、高度改变;结构体系、布置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由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议。

(五)原则上各合同总额及经审批的工程变更金额合计不得超概算,因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建设业主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审批后,须先完成概算调整,再签订补充合同。

(六)本办法实施之日前遗留的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完善变更程序,需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的,则采用原申报工程变更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中的价格。

第九条  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下放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作为对口管理单位履行主管单位职责。

(二)一类变更。由镇(街)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技术经济审查,报下放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审核(附件3),再报分管该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南沙开发区(区)领导审批同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三)二类变更。由镇(街)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下放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审批同意(附件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四)三类变更。由镇(街)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签订补充合同。

(五)重大变更由下放项目的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由该职能部门或单位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议。

第十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立变更依据

1.参建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经建设业主单位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变更依据。

2.因行政指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审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处理群众投诉(意见)提出变更指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变更依据。

3.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建设业主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报分管本单位的开发区(区)领导审批同意,以审批意见作为变更依据。

(二)设计单位根据变更依据编制设计更改通知或设计变更图纸等。所有工程变更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变更应写明变更原因,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既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一份设计更改通知或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对应一项变更事由。

(三)编制《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变更申请报告》(附件5),主要包括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编制说明、预算汇总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同时附上:依法应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含招标图纸、答疑、补遗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变更依据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经监理、建设管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后续审批。对于一类变更,需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审查要求如下:

1.一类变更技术经济审查的组织。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经济审查材料(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附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办公室进行技术经济审查,并视工程变更技术方案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相关意见后函复建设业主单位。工程变更技术经济审查费用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财政支出预算中统筹安排。

2.专家要求:参与工程变更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办公室负责选取,数量应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原则上应具备与变更工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3.论证内容和分工:专家组着重对相关单位书面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可行,费用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结论。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记录和整理,并由参会的各位专家亲笔签名。组长原则上由专家组成员自行推荐确定。

(五)建设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核算的结果,按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主体进行审批。

(六)工程变更经有审批权的主体审批通过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后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金额等。

(七)对于涉及工程安全、抢险度汛等抢险工程变更或执行行政指令等需要尽快实施的应急工程变更,经有审批权的主体确认后,可以先行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八)除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对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或第九条)工程变更,必须完成该条所规定的程序后才作增减金额处理,未按照程序办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工程变更增减金额。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须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限额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合同总额与经审批的工程变更金额合计超概算总额的,经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科学技术委员办公室审查后,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

(一)概算调整不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并抄送发改、财政部门。

(二)建设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非大、中型建设工程,由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履行概算审批部门职责,其概算调整按照本条执行。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费用与批复概算相应费用不一致的,应当首先在批复的概算总额内进行调剂,经调剂仍无法满足需要的,执行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计价应遵循合理、合法、节约成本的原则。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项目进行计价,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的单价。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确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其中,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计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按以下情况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已有的价格。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则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申报工程变更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下浮计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招标工程若无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下浮率,下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市场价格并结合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确定。 

(四)变更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的价格且合同条款涉及价格调整的,计价时相应调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变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价格,并由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如有)复核,经建设业主单位审批后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咨询等按项目投资作为计费基数计算合同价的服务类合同,需调整合同金额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概(预、结)算审定金额作为计费基数调整合同费用的,不纳入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

(二)上述第(一)款规定情形外相应服务费的增加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签订补充合同。

1.达到一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核(附件3),再报分管建设业主单位的南沙开发区(区)领导审批。

2.达到二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批(附件3)。

3.达到三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批(附件2)。

4. 重大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由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检测等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计算合同价的服务类合同,需调整合同金额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超合同金额情况下,对合同工作量和内容的调整不纳入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

(二)费用超合同金额的,按实际发生工作量和内容办理变更,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签订补充合同。

1.达到一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核(附件3),再报分管建设业主单位的南沙开发区(区)领导审批。

2.达到二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先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查(附件2),报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审批(附件3)。

3.达到三类变更界限的,由建设业主单位按内部审批程序组织审批(附件2)。

4. 重大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由建设业主的主管单位报管委会或区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变更减少费用已在原合同中扣减的,在财政结算评审前补充合同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变更工程增加金额的70%;变更减少费用未在原合同中扣减的,在财政结算评审前补充合同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变更工程净增加金额的70%

第十六条  建设业主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工程变更批准后,根据批准变更工程的内容、范围、期限等,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变更工程的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业主单位应于工程变更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4),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对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及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建设业主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业主单位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建设管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弄虚作假或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于勘察设计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弄虚作假或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于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方案存在缺陷经会审发现有较多优化空间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于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弄虚作假或擅自签发变更指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由于施工单位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弄虚作假或未经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业主单位实施的除第九条规定情形外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不再报区层面审批及备案。

明珠湾区和产业园区管理单位或机构统筹片区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由相应管理单位或机构参照本办法健全相应制度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建设和交通局以书面解释方式明确具体做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穗南开管办〔2013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2. 建设业主单位工程变更审批表

3. 建设项目Ⅰ类、Ⅱ类工程变更审批表

4.关于抄送xxx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结果的函

5.《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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