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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

NS022018015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8〕88号)

来源:发布日期:2018-07-13【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省、市和区有关促进“双创”工作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创业带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66

 

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6号)、《188bet注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南府函〔201611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示范)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培育和促进更多的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本办法所指的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是指注册地或办公场地(经营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及项目孵化团队。

第三条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我区内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均可申报我区基地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基地主要功能和类型

 

第四条 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在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报送各类报表方面提供服务。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第五条 基地的类型

基地需在南沙区内注册并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健全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团队,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一)创业基地类型

1.综合型创业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入驻创业(孵化)实体15家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平台。

2.创新型创业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在孵项目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3.其他类型创业基地。如被认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创业基地主要功能,同时对南沙区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且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经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可认定为南沙区创业基地。

(二)创业示范基地类型

1.综合型创业示范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孵化)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2.创新型创业示范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项目2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

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930日前可向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含《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记分表》)(以下简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扶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3.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成绩和亮点情况)

4.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6.基地管理团队名册(见附件3);

7.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名册(见附件4);

8.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孵化项目主体,可提供双方相关《孵化协议》等证明材料;

9.申报单位还应根据《认定申报表》的相关记分项目逐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0.提供基地整体外观图2-3张。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第七条 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

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当年1031日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报表》《扶持补贴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

区就业中心在当年113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报表》《扶持补贴申请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区人社局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

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

由区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认定申报表》《扶持补贴申请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同时取消相关扶持补贴的发放。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认定有效期为1年,每年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该称号。

 

                      第四章  基地的评价管理               

 

第八条 基地日常评价管理

基地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反映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创业就业相关工作;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基地情况和相关报表报送给区就业中心。

第九条 认定或评价期满的评价

凡被认定或评价满1个自然年的创业(示范)基地须继续办理评价手续。基地评价的具体要求和指南由区就业中心每年下发通知明确。被认定的区级创业(示范)基地必须做好场地保障、基地管理、服务支撑、社会贡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入驻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人数符合区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水平,积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一)提供材料

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见附件5);

2.《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工作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工作补贴申请表》”,仅限区级创业示范基地提供,见附件6);

3.《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费用明细表》(仅限区级创业示范基地提供,见附件7);

4.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5.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实体名册(见附件4);

6.为进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服务及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场租减免凭证,基地与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协议或者创业导师聘任合同、创业导师身份证明材料、师资补贴签收凭证,创业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签到记录、活动现场图片视频材料、活动具体经费支出票据凭证(以正式发票为依据)和台账记录明细等)(仅限区级创业示范基地提供)。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提供复印件的由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二)评价流程

1.基地在被认定或评价满1个自然年(以正式通报文件日期为准)的次月15日前向经营所在地的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评价材料。

2.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评价申请表》《工作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区就业中心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予以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区就业中心对评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在《评价申请表》《工作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复审意见,报区人社局审批。复审未通过的,退回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予以整改,当年度内不予申报。

4.区人社局对评价资料进行终审,在《评价申请表》《工作补贴申请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向社会通报。

(三)评价退出机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社部门将取消其“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及相关待遇

1.无故不参加评价的或者评价不合格的;

2.性质发生改变的,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3.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不能为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一年内被入驻创业(孵化)实体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示范)基地资格的;

8. 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示范)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基地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

经本办法新认定的南沙区创业基地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在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按照规定提供场租减免、创业导师服务、开展各类创业活动等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工作补贴。

经本办法认定的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因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情况被取消相应称号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的,重新申请认定后不再享受一次性扶持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流程

创业(示范)基地应在申请认定时,一并提出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创业示范基地如存在提供场租减免、创业导师服务、开展各类创业活动等情况的,应在申请年度评价时,一并提出工作补贴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区级创业(示范)基地扶持资金补贴的使用管理按212号文执行。各基地必须遵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项、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对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原涉及南沙区创业基地(示范点)认定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相关基地(示范点)称号统一取消。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新办法规定进行申报,通过评审的授予新称号并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属212号文配套文件之一,有效期与212号文一致,至20191231日止,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扶持补贴申请表

      3.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团队名册

      4.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项目)名册

      5.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评价申请表

      6. 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工作补贴申请表

 7-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费用明细表(场租减免)

7-2.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费用明细表(创业指导)

           7-3.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费用明细表(创业活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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