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4【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基本编码 | 1100175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实施主体 | 区建设和交通局 | ||
实施依据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