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 基本编码 | 1110023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 实施主体 | 区国土规划局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条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和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做好林权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37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