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设立 | 基本编码 | 1110026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注销 | 实施主体 | 区国土规划局 | ||
实施依据 |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2.《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 3.《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各区分局行使职权的基本方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326号) 第四(二)4(14)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 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2010年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