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8【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利用 | 基本编码 | 1110028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利用 | 实施主体 | 区国土规划局 | ||
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