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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8【浏览字号:

事项名称 商品房项目规划变更(实测变更)申报 基本编码 1110030000 实施层级
子项名称 商品房项目规划变更(实测变更)申报 实施主体 区国土规划局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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