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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7【浏览字号:

事项名称 申请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 基本编码 1100167000 实施层级 市、区
子项名称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退回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主体 区国土规划局
实施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备注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五区至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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