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7【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申请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 | 基本编码 | 1100167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退回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实施主体 | 区国土规划局 | ||
实施依据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六区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五区至属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