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5:23:28【浏览字号:

事项名称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 基本编码 1100002000 实施层级 市、区
子项名称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审批 实施主体 区发改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 第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199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正) 第七条 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学校应申领《广东少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教育收费许可证》)。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刷,分级核发。《教育收费许可证》可收回工本费。 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号) 第三条第二款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定价目录》的审定意见,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转发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7〕181号) 第二条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级市)物价部门核发。区(县级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教育机构到所在区(县级市)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备注 该事项由市发改委统一制定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不需要区一级单独审批。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要求,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第七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由市发改委下放。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188bet注册 所有

传真:86-20-84986646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41711号-3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