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5:23:28【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 | 基本编码 | 1100002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制定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 | 实施主体 | 区发改局 | ||
实施依据 | 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穗价〔2004〕218号) 3.《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穗价〔2008〕212号) 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4〕97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