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5:23:26【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审批 | 基本编码 | 1100002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制定公路客运票价(公路客运上限票价核定和执行票价备案) | 实施主体 | 区发改局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广东省定价目录》;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241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