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5:23:26【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发放收费证明 | 基本编码 | 1100003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发放收费证明 | 实施主体 | 区发改局 | ||
实施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省人大第11届公告第2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收费证明。收费证明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依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将收费证明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