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0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基本编码 | 1100200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实施主体 | 区投促局 | ||
实施依据 |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产函〔2013〕449号) 2.《广东省外经贸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贯彻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加工贸易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函〔2013〕68号) 三、《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1年,由原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广州市人民政府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201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