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0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 基本编码 | 1100057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 实施主体 | 区司法局 | ||
实施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