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0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 | 基本编码 | 1100240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换)领 | 实施主体 |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实施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