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10【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股权出质登记 | 基本编码 | 1110082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实施主体 | 区市场监管局 | ||
实施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