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47:40【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农转居退休死亡 | 基本编码 | 1190067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农转居退休死亡 | 实施主体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依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38号)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继续按本办法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未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参加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8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