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3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基本编码 | 1100021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实施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
是否收费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332号) | 收费标准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332号)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