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3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 基本编码 | 1100022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 | 实施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
是否收费 | 1、机动车所有人邮寄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无需收费; 2、住址变更,需重新核发新证,需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1、机动车所有人邮寄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无需收费; 2、住址变更,需重新核发新证,需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