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分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38【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基本编码 |
1100024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实施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