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37【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基本编码 | 1100029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 实施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
是否收费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