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37【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 基本编码 | 1100030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 实施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
实施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是否收费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收费标准 | 收费,10元/证,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